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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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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監測和監督以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境保護、林業、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將水土保持教育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教育課程體系,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推廣先進實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服務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